跳到主要內容區

長庚大學護理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長庚大學護理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94學年度下學期公佈

99525日系員大會通過修訂

10014日系員大會公告實施

10139日監委會議通過修訂

101424日系員大會公告實施

101103日監委會議通過修訂

1011225日系員大會公告實施

10235日監委會議通過修訂

102430日系員大會公告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護理系系學會根據本校「學生社團課外活動管理辦法」及「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成立之。

第二條:系學會定名為「長庚大學護理學系系學會」(Student Associat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Nursing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

1. 培養本系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理念,並增進學生權益。

2. 定期舉辦學術及康樂活動,以豐富會員之生活。

3. 作為學校與會員間之溝通橋樑,並積極爭取會員福利與權益。

4. 促進會友之聯絡與師生聯誼。

5. 提昇護理專業知識,致力研究發展。

6. 宣傳護理理念,並落實關懷精神。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長庚大學護理學系 (以下簡稱「本系」)

第五條:本會有固定樣式之系徽。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凡長庚大學在學之護理系學生,皆為本會之當然會員。本會會員如經本校退學、開除、轉系、轉學或畢業,其會員資格自動消失。

第七條:已畢業之本系學生及長庚大學護理學研究所在學學生,即為本會會友。

第八條:會員或會友行為不檢而損及會譽,或為個人或少數人利益,而嚴重損害個人或團體之行為時,會員可向監委會提議,經監委查證屬實,提報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及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會員得以開除其會籍,會友得以取消其資格,並公告之。

第九條: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而非本會會員、會友者,由二十位及以上會員連署,提報會員大會二分之一會員以上出席及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贈與本會「榮譽會員」榮銜。

第十條: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

1. 參與會員大會,行使選舉、被選舉、罷免、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2. 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享有本會福利,並使用本會設施。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宗旨、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繳納會費。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受會員之福利與權利。

3. 支持本會活動,維護會譽,並協助推展本會會務。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二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可參與定期與不定期舉行之會員大會,表達其意見,行使其權利。行政部門由理事會、監督委員會 (以下簡稱「監委會」) 及選舉委員會 (以下簡稱「選委會」) 組成 (附件二),依本章程為會員服務。另理事會可視需要,邀請會員及其他有專才人士任顧問團,以提供意見和建議給理事會。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由本會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之權力機構。理事會、監委會或選委會之決議與大會決議抵觸者無效。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由會長擔任主席,一學年至少開會二次,其召開目的為:

1. 進行會務之總報告

2. 報告學期之預算案

3. 討論及表決議案

4. 修正有關監委之權責

第十五條:若監委三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提案連署,得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且應於兩週內召開。唯涉及會長罷免之議案,則依本章程第五十六條辦理。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臨時會召開之目的為:

1. 罷免案提出時

2. 其他重大議案有必要召開臨時會時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及臨時會之召開時間與地點,由會長、監委會主席及系學會指導老師討論決定之。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以出席人數達會員總數三分之一為會議有效人數,若未達會議有效人數,則為討論會。若有議案需表決,但人數未達會議有效人數時,主席需宣布流會,並於兩週內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未與會之會員視同放棄權益,不得有異議。

第十九條:臨時會召開時,以應達會員總數三分之一為會議有效人數,若未達會議有效人數,則視為流會,且若無二度提案,則無二度召開臨時會之需要。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議案 (除會長罷免案外) 由三十人及以上書面連署,於大會會前一週提出,需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則該議案成立。議案之表決,需出席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視議案通過。

第廿一條:會員大會之決議內容,有損國家或違反法令、校規或本章程時無效。

第五章 理事會之組織及職掌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其中理事長由本會會長兼任;副理事長由副會長兼任,其下並設六組 (其職掌見附件三),除執行秘書與總務長外,以下各組設組長至少一名,組員若干名。

第二十三條:會長當選後以內閣制度產生各組組長,且於第一次監委會議時提出名單並公告之。組員則由各系員依志願序排列後分組,若該組名額達上限則以公開抽籤之方式分組。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組長或組員遭監委提糾正時,會長需對糾正案提出說明。理事會的組長或組員遭監委會彈劾時,會長需重新提名組長,且由監委會同意之;組長需重新提名組員時,新提名則需理事會同意之。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得依其需要,經監委會同意後,增設其他臨時組,為期一年;或可自行機動調整各組工作內容。

第二十六條: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務時 (不含罷免),由副會長代理;副會長不克代理時,由其他理事互選之,但互選出之人選,須經監委會議同意。

第二十七條:會長、副會長及各組組長均為理事會之理事,且須為本會繳費會員。理事在理事會議中有提案、發言、表決之權利。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視需要隨時召開,以利商討會務。

第二十九條:各會務推行細則 (如:會費使用推行細則等) 之增修訂,可由理事會或監委會提出。由理事會提出時,理事會議需四分之一理事提案,四分之三理事出席,出席理事二分之一同意後,向監委會提出,經其同意,並報請系主任及系學會輔導老師同意後,公布實施 (第四十一條)

第三十條:會長、副會長、總務長、執行秘書及各班監察委員應出席監委會議 (第三十四、三十五條),報告其負責工作之計劃、進度,並接受監委之質詢。

第六章 監委會之職掌、選舉與罷免

第三十一條:監委會為本會最高之監督機構,由各班監委組成,任期一年。設監委會主席、副主席各一名,由監委互選推出。監委會職掌如下:

1. 反映會員之意見

2. 監察本會會務之進行

3. 審查預算及審核結算

4. 監委應該向其所代表之班級說明本會會務概況及重大決議案,並協助各班會員配合會務推動

5. 查證被檢舉之會員會友之行為事例,供會員大會決議是否開除會員會籍及會友資格 (第八條)

6. 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理監事聯席會議」(第十五、三十七條)

7. 監督本會之各項選舉與罷免,並對理事會之組長組員行使糾正及彈劾權 (第二十三、三十九、四十條)

8. 對理事所互選出之代理理事長行使同意權 (第二十六條)

9. 聽取理事之會務報告,質詢理事相關之會務 (第三十四、三十五條)

10. 對組織章程及各會務推行細則 (如:會費使用推行細則)之增修訂權 (第四十一、五十九、六十一條)

11. 罷免會長時,由監委主委擔任選委會主委 (第四十四條)

12. 若無人參選會長時,由監委主席代理會長,參與學校相關會議 (第五十一條)

13. 若會長選舉為同額選舉,又補選得票數未達投票數之半時,由監委主席代理會長,參與學校相關會議 (第五十四條)

14. 若會長選舉為二人及以上候選人,又補選仍同票數時,由監委會三天內開會投票,最高得票者當選之 (第五十四條)

15. 若會長遭罷免解職,由監委主席代理會長,參與學校相關會議,直至重選出新會長,或下一屆會長選舉 (第五十六條)

第三十二條:監委之選舉:

1. 每學年下學期第二週前,各班須推出一名監委代表,由各班自行選出,任期一年。

2. 監委不得兼任理事。

3. 監委主席、副主席由監委互選產生。

4. 監委若遭罷免,則由該班自行補選監委,並於該名監委解職後一週內,將名單提報監委會主席。

5. 遭罷免之監委即不具有該學年度成為監委候選人之資格,補選後監委任期為接續原監委任期。

6. 若未將該班監委代表或監委補選結果呈報監委會主席,則該班監委由該班班代代行職務,代行職務期間最長為該班監委任期結束,或至該班監委補選結果產生為止。

第三十三條:監委罷免由該班五分之一以上人數連署,經四分之三以上人數出席,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該名監委即行解職。

第三十四條:定期監委會議由監委主席召開,以利商討會務,其時間如下:

1. 開學後一個月內

2. 學期結束前四週內

第三十五條:除定期監委會議外,監委主席得召開監委會議,並得要求全部或部份理事出席。

第三十六條:監委不克參加會議,得書面委託該班一名代表,參加會議並享有相同之議事權利,但不包括被選舉權。

第三十七條:理事長或監委主席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及監委參加,共同討論本系之重大情事。

第三十八條:會員大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應邀請本系系主任及指導老師列席指導。

第三十九條:對於理事違反章程,經由四分之一監委提案,四分之三監委出席,及出席監委二分之一同意,得對該監事提出糾正。

第四十條:若理事經糾正後未改善其行為,或是違背章程情節重大者,經由四分之一監委提案,四分之三監委出席及三分之二出席監委同意,該理事即遭彈劾。

第四十一條:各會務推行細則之增修訂,可由理事會議提出, 或監委自行提出。由監委提出時,需四分之一監委提案。理事或監委提案後,需四分之三監委出席,出席監委二分之一同意,並報請系主任及系學會輔導老師同意後,公布實施。

第七章 選委會之選舉、罷免及職掌

第四十二條:選委之選舉:

1. 選委會於每學年度下學期第二週前成立,由副理事長擔任主席,選務委員由各班推選一名代表擔任,任期一年。

2. 選委若遭罷免,或欲參選會長時,則由該班自行補選選委,並於該名選委解職後一週內,將名單提報選委會主席。

3. 遭罷免之選委即不具有該學年度成為選委候選人之資格,補選後選委任期為接續原選委任期。

4. 若未將該班選委代表或選委補選結果呈報選委會主席,則該班選委由該班副班代代行職務,代行職務期間最長為該班選委任期結束,或至該班選委補選結果產生為止。

第四十三條:選委罷免由該班五分之一以上人數連署,經四分之三以上人數出席,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該名選委即行解職。

第四十四條:若舉行會長罷免時,由監委主席擔任選委會主席,並依會長選舉辦法,辦理會長重選。

第四十五條:選委不得登記會長參選。若選委欲參選時,則由該班另補選選委。若副理事長欲參選時,由理事會議推選一名組長擔任選委主席。

第四十六條:選委會掌理下列事項:

1. 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2. 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劃事項

3. 候選人資格審定事項

4. 投開票所的設立與管理

5. 執行公辦政見發表會之事項

6. 關於違反本法的事實認定與處分

7. 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第八章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與罷免

第四十七條:定期會長改選於每學年度上學期結束前第五週舉行。會長罷免後的重選,則於罷免公告發布後一週舉行。由選委會發布第一份選舉公告,其內容包括:

1. 選委會委員名單

2. 投票日期

3. 選舉人之條件、登記期間與應繳表件

4. 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四十八條:組織架構98學年度起通過系所學會合一方案,開放系所學生競選系學會會長一名,副會長人選將設置二名,且將由系、所各推派一人擔任,幹部群由系所自行招募,任期為一年一任。需為本會會員,方具候選資格。系學會會長與副會長參選各一人,搭檔參選。

第四十九條:依本校「學生社團課外活動管理辦法」,選舉人之資格為:

1. 具備本會會員資格。

2. 品行端正、無不良記錄並具服務熱忱

3. 操行在甲等以上,學業成績在70分以上

4. 不得擔任兩個以上團體負責人

5. 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條:第一份選委會公告發布起七日內接受候選人之登記。若截止日為假日,則截止日期限順延至非假日為止。

第五十一條:若無候選人登記,則截止日再順延七日。若仍無候選人登記,則由監委主席代理會長,參與學校相關會議。

第五十二條:二組及以上候選人參選時,由選委會邀候選人討論議決,是否辦公辦政見發表會。當過半候選人不同意舉行公辦政見發表會時,即不舉行公辦政見發表會。

第五十三條:選委會應於投票前七日布第二份選舉公告,其容包括:

1. 候選人名冊

2. 候選人之個人資料及政見

3. 投開票之時間與地點

4. 其他事項,如:公辦政見發表會之時間與地點

第五十四條:選舉方法:

1. 採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

2. 投票數以會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方為有效選舉

3. 選舉人憑本人之學生證領取選票

4. 同額競選時,其得票需超過投票數之半,始得當選,否則需補選

5. 候選人為二人或以上時,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之,若同票數時,需補選

6. 補選時,於第一次投票日後三日內,開放他組候選人向選委會登記參選;於第一次投票日後五至七日內,舉行補選。一人候選之當選票數為投票數之半,二人及以上候選人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之。

7. 同額補選時,若補選得票數未達投票數之半時,由監委主席代理會長,參與學校相關會議。

8. 二人及以上候選人補選仍同票數時,三天內由三分之二以上監委出席會議投票,最高票者當選之。

第五十五條:選委會於選舉結束後一週內,發布第三份選舉公告,其內容應包括:

1. 選舉結果

2. 總投票數及總投票率

3. 得票數

4. 其他應公告事項

第五十六條:罷免方法:

1. 由全體監委三分之一以上或由五十名以上會員提議,會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其連署名冊連同罷免理由書,呈交選委會辦理。

2. 選委會於收到連署書後二天內,應將罷免理由書交與會長,會長於收到罷免理由書後五天內,呈交答辯書於選委會。

3. 選委會收到答辯書三天內,公告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

4. 公告後一週內,舉行會員大會臨時會,行使罷免投票。在此期間凍結系學會資產與理事職權,交由監委會暫代管理。

5. 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參與會員大會臨時會, 同意罷免票數超過與會會員二分之一,即通過罷免案。

6. 若罷免案未通過,則三個月內不得對該名會長再次提出罷免。

7. 罷免案通過,會長自動解職,理事會總辭。

8. 若會長遭罷免解職且任期未過半時,需重選會長。重選出新會長前,由監委主席代理會長,參與學校相關會議。

9. 若會長遭罷免解職且任期已過半時,不再重選會長,由監委主席代理會長,參與學校相關會議。

第九章 會費收取及使用方法

第五十七條:本會會費來源包括:

1. 全體會員繳交之會費

2. 來自校內或校外的補助經費

3. 本會相關活動之收入

4. 外界的贊助經費,包括:會友師長家長捐款、廣告等

5. 以上之孳息

第五十八條:會費收取及使用方法見「會費收取及使用推行細則」(附件四),由理事會或監委會進行增修訂 (第二十九、四十一條)

第五十九條:繳交系所會費是認同與支持本系所的實質表現,也是每位成員共同的權利、責任與義務。系所學會相關資源是由有繳交系所會費者共同提供,因此希望全體成員能共同珍惜與分擔,以確保系所學會能順利運作與永續經營。

第六十條:若經濟有困難(無法一次付清)者,可採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來繳交系會費,但必須先繳交第一期費用當保證金,分期訂為2~4(依個人情況而訂)

第六十一條:若未在規定的寬限期間前繳清系會費,不可等到大四最後一學期再來繳費取得繳費會員身份。為了督促系學會得以正常運作,並符合團體公平正義原則,即99學年度入學之大學部新生一律收取3,000元,98學年度入學之前(含98學年度)之大學部新生一律收取2,800元。

第六十二條:系所經費獨立運作,會費運用將由系會會長及系所副會長分別於學期初提出活動行事曆及活動企劃書,經監委會議決議同意後始得以運作。

第十章 繳費會員及未繳費會員的差別

第六十三條:凡繳清系所會費取得繳費會員身份者得以享受所有系所學會活動與福利,未繳清系所會費者則為未繳費會員身份,將無法享受到系所學會活動與福利。未繳費會員與繳費會員的差異說明如下:

            1. 未繳費會員每學期無法參加期初和期末系大活動。

            2. 未繳費會員每學期參加系員大會需另行繳交200 (包含餐費)

            3. 未繳費會員參加傳光加冠典禮的收費調漲為500元;識別證製作工本費為200元。

            4. 未繳費會員參加各項系學會活動,系學會均不補助任何費用,並需繳交兩倍之價錢。

            5. 未繳費會員無法獲得福利品、系服、通訊錄、畢業禮物等系會禮物,若需要則需以兩倍之價錢購買。

            6. 未繳費會員之畢業禮物金額為200元。

            7. 未繳費會員的就業推薦信上將註記「未繳清系會費」的具體事實,並成為合群性與對本系的認同與向心力推薦評分之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一章 章程增修訂辦法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之增修訂,須由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監委會二分之一以上監事連署提出;經監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監委出席,四分之三以上出席監委同意,並報請系主任及系學會輔導老師同意後,公告生效。唯涉及系學會章程第六章監委相關權責的增修訂時,依系學會章程第六十六條辦理,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六十五條:涉及系學會章程第六章有關監委權責規定之條文修改,須由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監委會二分之一以上監事連署;經由會員大會與會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並報請系主任及系學會輔導老師同意後,公告生效。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未盡詳細之處,理事會及監委會得擬定推行細則,經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監委會二分之一以上監事連署提出;經監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監委出席,四分之三以上出席監委同意,並報請系主任及系學會輔導老師同意後,公告生效。

瀏覽數: